組織章程
輔仁大學宗教學系「佛教藝術與文化學術中心」組織章程
107.09.18系務發展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中心名為「佛教藝術與文化學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宗旨目標如下:
一、 在本系佛教課程發展之基礎上,提供佛教歷史、藝術、文化、思想等領域之學術平台,舉辦學術講座、讀書會等活動,建立輔仁大學宗教學系佛教研究發展特色。
二、 推動本系與其他宗教組織於佛教文化創意方面之交流與合作,以豐富本系的宗教文化創意課程內容,提升臺灣佛教文化藝術之學術研究與發展,以及本系相關課程之產學合作為目標。
第三條 本中心組織之職掌,規定如下:
一、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系主任聘任之,任期兩年,連聘得連任。其下設兼任助理一人,由執行長聘任之。
二、 本中心為規劃佛教藝術文化研究發展與產學合作,得由執行長聘請佛教藝術文化領域之教師及校內、外相關人士擔任顧問,並設置顧問委員會審議重要事項。
三、 本中心執行長職掌如下:
1.綜理佛教藝術文化中心各項業務。
2.中心與各委辦單位之溝通與協調。
3.規劃本系與各類佛教藝術文化產學合作事宜。
4.各類系上佛教藝術文化相關學術研討會與博覽會之規劃與執行。
5.各類系上佛教相關學術文化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6.各類佛教藝術文化活動之統籌規劃。
7.中心收支預算之規劃。
8.校外各相關機構及本校各單位之合作聯繫。
9.系主任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之建置,規定如下:
一、 本中心之建置,由本系管理之,所需經費則由執行長籌措,以捐款方式捐給本系,並指定本中心專款使用。每年結餘經費得流用於下學年以及資助本系相關學術活動。
二、 本中心得就所籌措的基金,作為運作設備、人事、出版、學術會議及其它相關活動所需費用之動支。一切動支由執行長向本系申請,並由系主任核定之。
第五條 本中心於每學期期末系務發展會議時,須繳交成果報告。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系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章程經本系系務發展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