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所友會理監事名單
第九屆所友會理監事名單
會長:王聲文
副會長:吳宏毅
副會長:高慶禮
理事:
1.林秀蘭
2.李美容
3.李虹慧
4.張世欣
5.曾翊嘉
6.歐素敏
監事:
1.周繼鶯
2.詹糸絨
3.范鳳娥
第九屆所友會理監事名單
會長:王聲文
副會長:吳宏毅
副會長:高慶禮
理事:
1.林秀蘭
2.李美容
3.李虹慧
4.張世欣
5.曾翊嘉
6.歐素敏
監事:
1.周繼鶯
2.詹糸絨
3.范鳳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草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創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章程修訂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章程9月修訂
「輔仁大學宗教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所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輔仁大學宗教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所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一)聯繫所友之感情。
(二)增進所友學養、推展宗教服務。
(三)協助所務發展。
(四)舉辦宗教對話及宗教學術交流相關之活動。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莊輔仁大學宗教學系。
第四條 凡本所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含在校生、結業生及畢業生)認同並願力行本會宗旨,經辦理完成入會手續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如有下列情事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刑事判決確定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因操行不佳被退學或因故被開除學籍者。
(三)其他嚴重違反本會信譽,經理事會決議除名者。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行本會章程及會內決議。
(二)宣揚本會宗旨與活動。
(三)維護本會財產。
(四)如期繳交會費
第八條 違反本會宗旨者喪失本章程第六條之各款權利。
(一)自請退會者。
(二)連續二年欠繳會費者。
(三)違反第七條會員義務,情節嚴重者。
第九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但日常事務由理事會議決執行之。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與監事。
(三)決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四)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
(五)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由會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應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三條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繼任至任期屆滿。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理事會互推一人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理事會補選會長、副會長。
第十四條 本會每二年依第十五條第一、二款之規定改選理監事。
第十五條 本會組織架構
(一)本會設理事會: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之。
(二)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之。
(三)本會設會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產生。
(四)會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五)本會設副會長二人,由會長就理事聘任產生,任期與會長
相同。
(六)會長及副會長之權限如下:
1.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2.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
3.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2.推展本會會務,訂定實施辦法。
3.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會。
4.編制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提經大會審議。
5.審核會員入會資格及退會。
(八)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本會所有業務推展情形。
2.稽核本會財務及其他監察事項。
(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由會長聘任,任期與會長相同。
(十)理監事之罷免應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理事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罷免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為執行業務得設下列工作小組,每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各組職權細則另訂,各組名稱如下:
(一)行政組
(二)財務組
(三)總務組
(四)公關組
(五)活動組
第十七條 本會之指導教授由輔仁大學宗教系主任指派。
第十八條 本會得由會長敦聘顧問若干人,以協助會務之推展。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各組組長、指導教授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百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伍百元。
(三)各種捐助。
(四)基金孳息。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訂為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及財產之管理由理事會及指導教授共同研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會員二分之一連署,經會長召集會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解散之決議應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二十五條 本會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陳請指導教授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