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宗教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2003/1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輔仁大學宗教學系系友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輔仁大學宗教學系(以下簡稱母系)辦公室。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協助母系之發展。
二、聯絡系友之友誼。
三、促進系友之互助。
四、舉辦進修之講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畢業或肄業於母系者,均為本會會員。
母系專、兼任教師,為當然會員。
凡對本會或母系有重大貢獻者,得由本會理事會決議授與「榮譽會員」,其權利義務與本會會員同。
第五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出席大會、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
二、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進修講座之權利。
三、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八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互推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總幹事,並置候補理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以應屆不超過三人為原則。
第九條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理事長聘任之。
 
第四章 職權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理理事會之會務報告。
二、討論有關會務事宜。
三、制訂及修正本會章程。
四、選舉理事。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對內處理一切會務。
三、召集會員大會及臨時會。
四、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五、本會經費之收取及策劃。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集一次,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召集日期由理事會決定,並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集二次,應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並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均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常年會費五百元,繳交一萬元者為終身會員。
二、會員之捐助。
三、其他捐助。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會員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由理事會提出修正案,於會員大會時提出討論,並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修正之。
第十六條 本會章程未訂事宜,依有關法令及習慣為準。
第十七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