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輔仁大學宗教學系 「佛教學術發展中心」組織章程

114.06.09系務發展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中心名為「佛教學術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宗旨目標如下:

一、推動佛教學術研究:
在佛教的思想基礎上提供佛教文化、歷史、哲學、宗教經驗等領域之學術活動,包含舉辦學術講座、讀書會等活動,建立輔仁大學宗教學系佛教研究發展特色。

二、推動學術交流與合作:
與國內外各宗教組織於佛教各層面上之交流與產學合作,包含共同籌辦學術研討會、開設相關研習課程、出版論文集等,以提升臺灣佛教之學術研究與多面向的開展。

第三條 本中心組織之職掌,規定如下:

一、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系主任聘任之,任期兩年,連聘得連任。

二、執行長下得設兼任助理一人,由執行長聘任之。

三、本中心為規劃佛教研究發展與產學合作,得由執行長聘請校內、外相關人士擔任顧問,協助審議本中心之中長期發展方向及重大學術活動。

四、 本中心執行長職掌如下:

1.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2.統籌整合中心資源,規劃並執行相關研究暨學術活動。
3.協調與聯繫國內外相關研究機構與學術團體。
4.中心收支預算之規劃。
5.主持本中心各項會議,並對外代表發言。
6.系主任交辦之其他事項。

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之建置,規定如下:

一、本中心之建置,由本系管理之,所需經費則由執行長籌措,以捐款方式捐給本系,並指定本中心專款使用。每年結餘經費得流用於下學年以及資助本系相關學術活動。

二、本中心得就所籌措的基金,作為運作設備、人事、出版、學術會議及其它與本中心宗旨相符之學術活動。相關活動所需費用之動支。一切動支由執行長向本系申請,並由系主任核定之。

第五條 本中心於每學期期末系務發展會議時,須繳交成果報告。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系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章程經本系系務發展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