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班學位修業規則

本系碩士班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規定

109輔仁大學宗教學系修業規則(109起傳統宗教學群改4學分)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三章  碩士班

第六條  本系碩士班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修滿畢業論文6學分。
        (二)修滿專業必修課程6學分。

        (三)修滿傳統宗教學群(必選)4學分。

        (四)選讀指導教授課程:校內指導至少選修一門課。

        (五)研究生得依需要選修他校或外系研究所課程至多承認6學分,惟必修課和必

              選  課不得至校外或系外選修。」

       (六)畢業學分數為畢業論文、專業必修、傳統宗教學群及選修課程四者之學分數,至少修畢36學分。

第七條   碩士班學生經系上同意可選碩士在職專班必、選修課程,但以承認8學分為限。

第八條   學生入學前修讀本校推廣部碩士學分班課程,成績達70分及格者,入學後至多抵

         免10學分;曾修讀宗教相關領域者得申請抵免至多6學分;經甄試入學而先修本

         系課程者得承認一門課程。

第九條 非宗教學系畢業者,入學後須在系主任或導師指導下補修相關基礎課程,但不列入碩士班畢業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