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學位修業規則
本系博士班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及畢業其他規定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五章 博士班
第十三條 本系博士班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及畢業其他規定如下:
(一)修滿畢業論文12學分。
(二)修滿專業必修課程3學分。
(三)修滿三個專業領域14學分。(主領域至少8學分,副領域至少各3學分。)
(四)選讀指導教授課程:校內指導至少選修一門課。
(五)研究生得依需要選修他校或外系研究所課程至多承認6學分,惟必修課和必選課不得至校外或系外選修。
(六)三篇論文:學位考前須繳交在學期間以本系博士生身分所投稿三篇論文至雙匿名審稿制度宗教相關領域
的學報或期刊,且確定刊登之證明。另,上述三篇期刊論文,其中一篇可由兩篇會議發表論文取代:
(A)符合具審查制度的跨校(三校以上)或國際性(三國以上)研討會的會議論文,並出具
審查證明及議程等。
(B)參與輔仁大學宗教學系研究生論文發表會之會議論文。
(七)申請博士候選人資格之前,須提出下列證明之一:
(1)提出英文系主系或具有英文雙主修之學位證明;或英語系國家之學位證明。
(2)學科考前繳交下列證明之一,並須經本系碩博士學位論文審核委員會通過:
1.通過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初試(含)以上;
2.提出CEFR語言能力參考指標B2程度之英文測驗通過證明,如TOEFL(CBT、iBT等)、TOEIC等。
(3)提出修習本系研究所開設之全英文課程;或本校或校外外語學院的研究所全英語課程,修讀4學期
或8學分課程成績及格之證明。上述課程須經本系認可,且列入英文能力認定的學分不計入畢業學分。
(八)畢業學分數為畢業論文、專業必修、必選課程之學分數至少修畢36學分。
第十四條 非宗教學系畢業者,入學後須在系主任或導師指導下補修相關課程,但不列入博士班畢業學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本系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