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在職專班學位修業規則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規定

碩士在職專班

第十四條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修滿畢業論文 6 學分。

(二)修滿專業課程 8 學分。

(三)修滿宗教選修課程 22 學分

(四)選讀指導教授課程:校內指導至少選修一門課。

(五)畢業學分數為畢業論文、專業研究、宗教選修課程三者之學分數,至少修畢 36 學分。

第十五條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經系上同意可選碩士班必、選修課程。

第十六條 學生入學前修讀本校推廣部碩士學分班課程,成績達 70 分及格者,入學後至多抵免 10 學分;曾修讀宗教相關領域者得申請抵免至多 6 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