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學位修業規則
本系學士班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規定
輔仁大學宗教學系修業規則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學士班
第二條 本校宗教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士班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規定如下:
(一)校訂必修課程:導師時間(0學分,共8學期)、軍訓課程(0學分,共2學期)。
(二)修滿全人教育核心課程8學分。
(三)修滿基本能力課程12學分
(四)修滿通識涵養課程12學分。
(五)修滿專業必修課程66學分。
(六)本系專業選修課程至少修讀10學分。
(七)畢業學分數為校訂必修課程、全人教育核心課程、基本能力課程、通識涵養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專業選修及選修課程六者之學分數,至少修畢128學分。
(八) 通過英文基本能力,應至少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修讀本系指定宗教英文課程2學分。
(2)修讀全人大二英文4學分。(選本項者須瀏覽全人教育中心關於外國語文修課之相關規定)
(3)取得本校英文輔系、英文系雙學位或英語菁英學程資格並依規定修畢相關學分。
(4)通過英語CEF語言能力參考指標B1程度之等級。
第三條 轉學生、修讀輔系或雙主修學生,遇本系必修課程衝堂時,得申請認可外校(系)相
同名稱之必修課程。
第四條 擋修規定:
(一)必修課程:上修必修課程者,須符合本系「上修規定」。
(二)必選課程:上修必選課程者,須完成一年級之三個宗教概論課程及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須達85分,並取得教師、系主任核可。
第五條 抵免規定:依本校教務處及全人教育及本系「抵免規定」辦理。
107-109入學請參107-109的修業規則